法的精神
  金澤剛專欄
  近來,幾則領導幹部酗酒砸店滋事的新聞鬧得沸沸揚揚。
  8月25日,銅川市政協委員楊大軍等人在某酒樓吃飯,因結賬時要簽單遭到服務員拒絕,在結賬離開後,又返回酒樓進行打砸,致使4家店鋪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壞,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。而此前的8月23日,銅川市工商局王益分局幹部趙建新亦因酒後滋事打人砸店。
  幾天之後的8月31日中午,山西洪洞縣興唐寺鄉黨委書記、紀委書記、武裝部長、工會主席等9人,值班期間擅自脫崗,外出飯店吃飯,飯間酗酒滋事、打砸飯店,在省內外造成惡劣影響。
  針對這幾起酗酒打砸事件,當地主要領導給與了高度重視。
  9月2日,銅川市委召開全市領導幹部大會,銅川市委書記馮新柱在會上怒斥砸店當事人“吃了豹子膽”。馮新柱表示,作為公眾人物,為了一點小事,酒後喪德,做出如此粗魯舉動,看似酒後滋事,實質上折射出個別幹部和一些公眾人物,長期以來缺乏法治觀念、缺乏自律意識、漠視黨紀國法,自以為手中有點小權力,就氣焰囂張,為所欲為,成為害群之馬。據瞭解,銅川市委已研究決定,就加強黨員幹部、“兩代表一委員”的教育管理,要出台相關制度和辦法。組織、人社部門將會同紀檢監察機關,進一步完善公務員行為規範。目前,銅川滋事的犯罪嫌疑人楊大軍、呂浩等已被刑事拘留。並撤銷了楊大軍政協委員資格。而對工商幹部趙建新的處理是500元的行政處罰,以及行政降級、調離等內部處分。
  對於洪洞縣發生的9名鄉幹部打砸酒店事件,新任省委書記王儒林高度重視,批示“依法依紀嚴肅處理”。目前,當事人已經受到撤職、黨內警告等處分。9月4日下午洪洞縣還召開全縣幹部大會,決定從當日起,三個月時間,以整治組織觀念淡薄、政治意識不強和紀律鬆弛等為重點,舉一反三,從嚴從實,全面開展紀律作風大整頓活動,嚴肅查處頂風違紀事件,堅決反“四風”,轉作風。
  在當前的大背景下,銅川和洪洞接連發生幾起有“身份背景”的人酒後滋事,既讓人意外,恐怕也不是偶然。無論是銅川市委書記的怒斥,還是山西省委書記的嚴厲批示,表明官方在是非面前的態度是非常明確的。而且,“缺乏法治觀念、缺乏自律意識、漠視黨紀國法”等原因,分析得著實到位。但即使是“社會反響強烈”,以及“省委領導關註”,在幾起事件中,對多數當事人的處理,竟然是行政處罰,或者撤職、降級等行政處分,這實在讓人不解。
  在此,不妨假設一下,如果是普通人酒後滋事,打砸店鋪,當地公安機關的介入肯定是避免不了的。原因很簡單,根據我國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條第(三)項規定,任意損毀公私財物,情節嚴重的,就構成尋釁滋事犯罪,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在我國,刑法對尋釁滋事罪的規定“刻意”比較模糊,入罪的標準也不高。在司法實踐中,尋釁滋事罪更是司法機關打擊“地痞流氓”,維護社會秩序的常規武器,甚至早就有“口袋罪”之稱。事實證明,在以往不少治安案件中,司法機關遇到無罪可用時,尋釁滋事往往能有用武之地。
  而今,面對一些黨員幹部明目張膽的打砸行為,尋釁滋事罪這個武器卻失靈了。原因同樣也不複雜。這些人的身份和社會關係成為了“依法嚴肅處理”的擋箭牌。對於黨員幹部實施砸店的“地痞流氓”行為,司法的腳步卻遲疑起來了。而從法理上分析,對於黨員幹部實施的打砸行為,撤職、降級只是針對他們特殊“身份”的一種處理,並沒有解決打砸行為本身的責任問題。這正是司法應該跟進的理由。
  其實,我們哪裡缺什麼加強黨員幹部、“兩代表一委員”的教育管理制度和辦法,哪裡還缺什麼公務員的行為規範。而且,我們不是一直都在反“四風”,轉作風嗎?對於這些總是忘不掉自己“身份”的人,或許依法製裁才是教育他們的唯一舉措。說到底,長期以來,我們的司法者擁有得太多的是依長官意志行事,嚴重缺乏的依然是那份敢於打破身份,清除磕磕碰碰,獨立、公正司法的勇氣和決心。
  如今,法治的號角已經唱響,民眾對於處理官員違法犯罪事件,已經不滿足於看領導桌子拍得多響、聽領導的狠話吼得多凶,更要看最終是否依法行事,特別是平等執法。否則,領導的嗓子扯得再響,批示有多麼嚴厲,民眾還是會懷疑法律究竟“站在哪一邊”。
  但願行政處罰也好,降級處分也罷,都只是司法介入的前奏,它們決不能等同或者取代法律的製裁。在我們這個正在走向法治的社會,法律的怒吼一定要比領導的怒吼有效得多。(作者系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)
(編輯:SN143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kxqxpj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